为了加强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增强广大师生和家长传染病防治的意识,提高防治知识水平,今天我们来学习一些《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以下简称《传染病防治法》)的相关知识,希望能给大家在防控方面提供一些帮助。
一、哪些传染病属于《传染病防治法》法定管理的传染病?
《传染病防治法》规定目前我国共将39种传染病纳入法定管理,分为甲类、乙类和丙类。其中鼠疫、霍乱属甲类传染病,传染性非典型肺炎、艾滋病、病毒性肝炎、淋病、梅毒、布病、肺结核、狂犬病等属乙类传染病,流行性感冒、流行性腮腺炎、手足口病等属丙类传染病。
二、公民在传染病防控中应负有哪些义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一切单位和个人,必须接受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有关传染病的调查、检验、采集样本、隔离治疗等预防控制措施,如实提供有关情况。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传染病病人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时,应当及时向附近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或者医疗机构报告。
三、传染病暴发、流行时,政府可以采取哪些紧急措施?

(一)限制或者停止集市、影剧院演出或者其他人群聚集的活动;
(二)停工、停业、停课;
(三)封闭或者封存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公共饮用水源、食品以及相关物品;
(四)控制或者扑杀染疫野生动物、家畜家禽;
(五)封闭可能造成传染病扩散的场所。
四、漏报、瞒报疫情,后果很严重!

根据《传染病防治法》第六十五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未依照本法的规定履行报告职责,或者隐瞒、谎报、缓报传染病疫情,或者在传染病暴发、流行时,未及时组织救治、采取控制措施的,由上级人民政府责令改正,通报批评;造成传染病传播、流行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本级人民政府、上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造成传染病传播、流行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依法履行传染病疫情通报、报告或者公布职责,或者隐瞒、谎报、缓报传染病疫情的;
(二)发生或者可能发生传染病传播时未及时采取预防、控制措施的;
(三)未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及时查处的;
(四)未及时调查、处理单位和个人对下级卫生行政部门不履行传染病防治职责的举报的;
(五)违反本法的其他失职、渎职行为。
《传染病防治法》以法律的形式明确了传染病防治工作的方针原则和各项措施,明确了公民、社会有关组织和政府有关部门在传染病防治工作的责任,同时这也是一部和我们生活息息相关的法律,希望大家一起学习并尊法守法,一起为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贡献自己的力量。